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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铺动产质押的规定主债权是指以动产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包括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债权。 利息,是指抵押物履行期间,主债权在清偿期间的全部利息。利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利息,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一、违约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二、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三、质物保管费是指质权人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质押物的必要维持费用,以及质押物的饲养费用(如动物)。 四、实现质权的成本,是指实现质权所需的全部费用。例如,质押财产的评估成本、质押财产的拍卖成本等。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物,也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物。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应当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拍卖、变卖的价款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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