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3-4028-7999
邮箱:2906025873@qq.com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古镇E区14幢1-14号
|
典当抵押的规定所谓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在债权的限制范围内,保证连续债权的协议。抵押人与抵押物债务人不得为同一人。 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额应当明确。 如果没有约定的限额,则应视为未订立金额抵押合同。决算期为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数额之日。通常有必要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最后的账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成最后结算期限的,抵押合同有期限且已登记的,最后结算期限为期限届满的时间。 抵押合同登记期限过长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最终会计期间。 抵押权仅适用于贷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交易某一商品的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一定商品的连续交易,可以适用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方便生产经营。 上一篇典当连带抵押的分类下一篇典当行可以典当哪些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