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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公司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一、 定义: 典当行,又称典当行,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式边缘金融组织。它是以货币借贷为主体,商品销售为辅助部分的市场中介组织。由于它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已经存在,不同民族的语言用固定的词语来表达。 二、 成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低注册资本; 3、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办事设施; 4、有熟悉典当事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鉴定评估人员; 5、法人股东有两个以上,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市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典当行。 三、 当铺登记费: 当铺注册资本下限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典当业务的,当铺注册资本下限为500万元;从事产权典当业务的,当铺注册资本下限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低注册资本为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四、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典当业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工程不得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限额内未抵押的项目;评估,评估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五、 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经营范围)及其可行性 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规则、出资协议及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7、根据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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